一文讀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要點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實施?!稐l例》總結了以往打擊非法集資工作的經驗,對“非法集資”做了更明確、準確的界定,強調了非法集資行政管理職責和行政處置措施,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多層工作機制上升到行政法規層次,明確了清退資金來源,對于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1、非法集資定義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利誘性、社會性三個特征要件。
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
利誘性: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工作原則: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2、非法集資如何防范
監測預警:地方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嚴格準入:“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內容。
廣告信息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相關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經遲滯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宣傳教育: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的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常態化的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公益宣傳,并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
如何舉報:國家鼓勵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郵箱等舉報方式、在政府網站設置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3、非法集資如何處置
調查認定
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調查措施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阻礙。
處置措施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于清退集資資金;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清退資金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4、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在懲處對象方面,除非法集資單位和個人外,還對非法集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進行處罰。同時,對未履行非法集資防范義務的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予以處罰。
在處罰種類和處罰力度方面,按照處罰力度與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則,規定給予警告、處以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加大處罰力度,對非法集資人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對非法集資協助人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等。(平安養老險上海分公司供稿)